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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10-20 / 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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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杨资讯|商务部、科技部就技术出口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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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就技术出口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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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公告,就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告附件所列相关技术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此次拟修订内容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计40项技术。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公告属于目录修订的征求意见和过渡性管理安排,并不意味着相关技术目录已经完成最终修订。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技术、合同和出口安排,关注后续正式文件及实施日期。

三个领域拟新增40项技术

根据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三个领域。

人工智能领域涉及23项技术

人工智能领域拟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等相关技术,共计23项。

公告同时明确,对于已经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此次管理范围。

这一安排意味着,企业不能仅根据“人工智能”这一行业标签判断是否属于管理范围。是否涉及公告附件列明的具体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仍需要结合技术内容及相关政策说明进行判断。

生物医药领域涉及5项技术

生物医药领域拟涉及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相关技术,共计5项。

对于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公告提出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企业在开展境外技术合作时,需要区分技术所有权转让、境外使用授权以及其他技术合作模式,不同交易结构可能对应不同的管理要求。

光伏领域涉及12项技术

光伏领域拟涉及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和电池制造等相关技术,共计12项。

公告特别指出,相关技术管理范围还包括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对于光伏设备制造商、技术服务商和跨境供应链企业而言,判断范围时不能只看技术文件,也需要关注设备本身是否承载或实现相关技术。

目录正式修订前,相关技术出口需进行登记

公告提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在正式修订目录实施前,公告附件列明的相关技术已经存在过渡性登记要求。企业不能仅因为正式目录尚未公布,就忽略当前的登记安排。

公告还明确,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如属于登记范围,也需要办理相关登记。

哪些技术出口情形需要登记

公告列明的登记情形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

第二,将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第三,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第四,商务部通过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从交易形式看,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技术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或集团内部重组时,都需要关注是否涉及上述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登记要求的判断基础不是合同名称,而是交易实质。企业不能仅因为协议名称是“技术服务协议”“合作协议”或“研发支持协议”,就直接认定该交易不涉及技术出口管理。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显示,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 技术出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

  • 出口国别或地区;

  • 拟出口技术及其用途;

  • 技术预计出口金额。

具体信息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的要求为准。

如果企业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可以合并填写。除该情形外,原则上应当分别填写。

这意味着企业在签署跨境技术交易文件前,应当提前梳理技术清单、接收方、出口目的地、使用场景和交易金额,避免合同已经签署或交付已经开始后,才发现登记资料无法完整准备。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第一,区分技术出口与一般产品销售

对于人工智能、光伏设备和生物医药企业而言,产品出口、软件交付、技术授权、源代码提供、工艺转让、设备出口和售后服务之间可能存在交叉。

企业需要判断,交易是否包含技术所有权转让、境外使用权授权,或者由境外主体取得技术控制权。不能仅根据交易形式或产品名称作出判断。

第二,核对技术是否落入附件范围

本次公告涉及的具体技术范围和指标,需要结合附件进行核对。企业应当将自身技术与附件中的技术名称、参数、功能和应用范围逐项比较。

尤其是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关注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相关技术;光伏企业则需要关注技术工艺和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核心设备。

第三,检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

公告明确,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的,也需要进行登记。

企业应当检查目前正在执行的技术合作、授权、设备出口、研发项目和境外投资安排,确认是否已经发生技术资料交付、软件部署、样品提供、远程访问或其他实质性出口行为。

第四,关注交易主体和实际控制权变化

如果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因境外投资、并购、股权转让或集团重组而变更为境外主体,可能触及公告所列登记情形。

对于计划通过境外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或跨境并购平台承接技术资产的企业,应当在架构设计阶段同步进行技术出口管理分析。

征求意见如何反馈

公众可以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和便利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包括:

  • 电子邮件:jinxianmulu@mofcom.gov.cn;

  • 传真:010-65197565;

  • 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

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应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跨境并购和技术出海的影响

此次公告发布后,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技术的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跨境并购、技术许可和海外市场拓展时,需要把技术出口登记纳入项目时间表。

对于中资企业收购境外技术公司或将境内技术转移到海外主体的交易,建议在交易前完成以下核查:

  • 目标技术是否属于公告附件列明范围;

  • 交易是否涉及技术所有权转让或境外使用授权;

  • 交易完成后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 相关技术、设备、软件和源代码是否已经交付;

  • 技术出口登记由哪一方负责办理;

  • 登记是否会影响交割条件和付款安排;

  • 技术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和后续研发合作如何区分。

对于企业而言,出口前登记并不只是一个行政手续。它可能影响交易文件、交割时间、技术交付方式和境外主体的运营安排。

结语

商务部、科技部此次公告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三个领域,共拟新增40项技术,并在目录正式修订实施前,对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同步提出出口前登记要求。

当前文件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应当区分拟修订内容、现行规则和过渡性登记安排,持续关注后续正式发布的目录及实施要求。

对相关企业而言,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提前梳理技术清单、交易模式、境外接收方和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将技术出口管理纳入跨境投资、并购和技术合作的整体合规流程。

信息来源: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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