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杨
视野
从境外投资到离岸信托:2026年跨境合规的五个政策时间点
前言
7月至9月,境外投资、离岸信托、外籍股东分红与出境入境服务相继出现制度更新。它们并不构成一轮简单的收紧,但共同指向一个变化:跨境安排的合规判断,正从一次性手续延伸至资产控制、资金收益和服务过程的持续可追溯性。
2026年下半年,一组时间点值得从事跨境经营、境外投资和财富安排的企业家重新审视。
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施行;
7月24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第21号公告发布并施行;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9月1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旧免税安排退出;
9月15日,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管理正式落地。
这些规则的对象并不相同,法律状态也不相同。第837号令、离岸信托第21号公告、外籍个人分红政策和出境入境管理规定已经生效;ODI修订文本仍是征求意见稿。把它们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可以更好看清监管正在覆盖哪些原先容易被割裂处理的环节。
’ fill=‘%23FFFFFF’%3E%3Crect x=‘249’ y=‘126’ width=‘1’ height=‘1’%3E%3C/rect%3E%3C/g%3E%3C/g%3E%3C/svg%3E)
图:根据主管部门公开文件整理;截至2026年9月18日。
7月1日:第837号令改变的不是单一手续,而是对“对外投资”的理解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其重要性在于,它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层级系统规定对外投资的服务、管理、保护和法律责任。
新规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只包括境外设立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或建设项目。境内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也可能落入该定义。投资者范围则覆盖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这意味着,企业不宜只把“ODI”理解为一次境外股权投资的备案问题。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股东贷款、为境外项目提供担保,或通过多层境外主体持续增资和再投资,都需要结合交易实质判断其合规属性。
但第837号令并没有取代全部具体操作程序。该令明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和跨境资金登记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汇兑、技术和数据出境、出口管制、税务、人员出入境等事项,继续适用各自的专项制度。对企业而言,真正的变化不是减少了程序,而是需要把原先分散在发改、商务、外汇、税务和数据合规中的要求,放回同一套交易结构中审视。
7月24日:离岸信托的税务判断,不再只看是否实际分配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7月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即2026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同日发布2026年第15号公告,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和受托人协助义务作出征管安排。
第21号公告并未否定离岸信托作为民商事安排的法律功能。它关注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归属与申报。对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公告原则上按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与原值、合理费用之间的差额处理财产转让所得。对符合条件的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即使尚未实际向个人分配,也可能要求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
政策重心因此前移。过去,部分安排习惯从“收益何时分到个人账户”开始讨论税务问题;新规则下,装入环节、信托资产的使用方式、境外实体是否具备实质经营、收益是否被实际取得或控制,都需要进入同一份税务分析。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境外信托或所有未分配境外收益都会自动产生同一项税负。居民身份与住所认定、信托条款、资产性质、控制关系、境外实体的经营实质以及境外已纳税款抵免,仍须依据事实逐项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对部分历史应缴未缴税款设有90日申报缴纳且不加收滞纳金的安排,相关主体不宜忽视过渡期。
8月21日:ODI修订草案的价值,在于提前识别未来的资料缺口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0日。截至2026年9月18日,该草案尚未生效。
这一法律状态需要在客户沟通和公开写作中明确。草案不能被表述成“居民个人已必须按新办法备案”,也不能被当作“境外再投资已经一律改为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的现行依据。
不过,草案仍然提供了有价值的观察窗口。其拟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拟将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纳入实施前报告机制;并拟将融资、担保进一步纳入中方投资额和对外投资判断体系。
更值得重视的是信息报告链条。草案拟要求,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或可能影响外交关系的项目,在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项目完成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或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报告;投资者还拟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对于拥有海外项目、境外SPV、海外基金份额或跨境担保安排的企业,这些条款尚不是新增的现行义务,但已经提示了一项准备方向:企业需要能够说清楚境外实体之间的控制关系、资金投入、融资担保、再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并形成可持续更新的资料底稿。
9月1日:被取消的是旧免税安排,不是20%的税率
关于外籍个人分红政策,市场上出现过“外籍个人20%分红税取消”的表述。这与正式公告的含义相反。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7号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公告同时废止了1994年文件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自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按照规定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对符合具体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及有关条件的个人,协定待遇仍可能适用;但协定待遇需要结合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等条件和资料留存要求逐案判断,不能仅凭“外籍”身份直接推定较低税率。
对有外籍创始人、外籍高管持股或境外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分红事项需要从单纯的公司决议流程,延伸至税务居民身份核验、协定待遇资料准备、扣缴申报与支付时间安排的协同管理。
9月15日: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进入备案与过程监管阶段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及配套《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于9月15日起施行。
该制度针对的是接受委托并按约收取费用,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新设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在制度施行前已经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在施行后90日内完成备案。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也应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
这不是恢复前置行政许可,而是将中介机构纳入备案、公示和协同监管体系。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人员、资金、场所、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制度;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提供此类中介服务。
对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的条款也应准确理解。法规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为其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把五个时间点放在一起,企业真正需要管理的是什么
这组规则没有形成一个单一的监管口号。它们分别来自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和移民管理部门,针对的也是投资、信托、分红和中介服务等不同场景。
但五项规则呈现出相近的判断方法。对外投资更重视交易实质和持续报告;离岸信托更重视资产装入、控制关系与实际受益;外籍个人分红更重视支付链条与税务身份;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更重视机构、人员、客户事项和材料真实性的可追溯性。
在长期服务跨境经营与资本安排客户的过程中,笛杨咨询观察到,随着规则从单点审查走向持续观察,前置梳理结构、明确责任边界并保留关键决策资料,将成为跨境项目的基础工作。
往期内容
美元基金系列
香港LPF基金|开曼ELP基金|BVI获准基金|BVI孵化器基金开曼SPC基金|BVI基金和开曼基金的区别|美国投资人
BVI孵化器基金案例|BVI获准基金案例|BVI获准基金管理人案例|开曼SPC基金案例|香港LPF基金案例
实体设立及维护
BVI公司设立|BVI公司经济实质|BVI公司年审|BVI公司转入|BVI公司注销
外汇合规
37号文是什么?|ODI是什么?|10号文关联并购?|JV结构和VIE模式|基石投资|CTC核证|红筹架构搭建|ESOP信托
银行开户
**/**笛杨集团 /
笛杨集团专注于离岸跨境服务,以企业家思维服务客户。在企业服务方面,我们提供海外实体及SPV架构搭建、跨境合规服务、银行账户开立等服务。私人业务服务则包括公司成立与管理、信托服务、家族办公室服务、家族继任规划以及慈善工具服务等。基金服务涵盖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资本基金以及加密货币基金等多种类型。
笛杨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合作伙伴网络,与多个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确保为客户提供合规、高效的服务。我们致力于成为客户最值得信赖的跨境服务伙伴,助力客户在全球市场中稳健发展。
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为交流讨论之目的,不构成我们的任何法律意见,因此不能依赖或据此替代我们的法律意见。
’ fill=‘%23FFFFFF’%3E%3Crect x=‘249’ y=‘126’ width=‘1’ height=‘1’%3E%3C/rect%3E%3C/g%3E%3C/g%3E%3C/svg%3E)
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集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