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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5-05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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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永续规则深度解析:从普通法到离岸信托,规划永续传承的法律智慧

在财富传承的规划中,信托是实现家族财富跨代延续的核心工具。然而,一项名为“反永续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RAP)的古老法律原则,为信托的存续期限设定了理论上限,旨在防止财产被“死手”(dead hand)无限期控制。对于希望基业长青的家族而言,理解这一规则及其在现代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演变,是信托规划成功的关键。

一、 反永续规则的定义与核心目的

反永续规则旨在为财产权益的未来归属(vesting)设定时间上限。19世纪美国法学家约翰·奇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的经典定义是:

任何财产权益必须在某个于权益设立时在世的人(a life in being)去世后21年内归属,否则该权益无效。

该规则旨在平衡财产所有者的意愿与社会公共利益。它防止财产被永久锁定,阻碍其市场流通,即对抗所谓的“死手控制”。通过设定时间限制,规则确保财产最终能归属于某一确定的人,从而促进经济效率。

二、 普通法下的经典模型:“在世人终身+21年”

该规则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诺福克公爵案”(Duke of Norfolk’s Case),并在后来的判例中逐步定型,最终确立了“在世人终身+21年”的经典计算方式。

这个公式的构成要素如下:

  • “在世的生命”(A Life in Being):这指的是在信托设立时(例如,通过签署信托契约或立遗嘱人去世)仍然存活的、可被识别的个人。这个人通常是信托文件中提到的受益人或其父母,其生命被用作衡量永续期限的“标尺”。

  • “+21年”:这是一个在“在世的生命”全部终结后额外附加的固定期限,其历史目的在于覆盖一个孩子从出生到成年的时间。

普通法遵循严格的“初始确定性”原则,即在信托设立时,必须能确保所有权益在期限内归属。任何导致权益可能在期外归属的微小可能性,都会使该条款自始无效。著名的“肥沃的八十岁老妇”等案例即是此原则的体现。

三、 现代离岸信托的立法演变与差异

为适应现代家族信托对灵活与持久性的需求,并提升在全球信托市场的竞争力,各大离岸中心对反永续规则进行了改革,主要方向是设立更长的固定永续期或完全废除该规则。

下表清晰地对比了部分主流离岸司法管辖区在反永续规则上的立法现状:

司法管辖区

反永续规则状态

最长永续期限

关键立法与备注

英格兰与威尔士

保留(经修订)

125年

依据《2009年永续与归属法案》,允许信托文件选择适用125年的固定期限。

开曼群岛

已废除

可选择永续

《2024年永续(修订)法案》废除了强制性的150年期限,允许新设或存续信托选择永久存续。

泽西岛

已废除

永续

根据《信托(泽西岛)法1984》,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是全球最早废除RAP的地区之一。

根西岛

已废除

永续

与泽西岛类似,其信托法律允许设立永久存续的信托。

香港特别行政区

已废除

永续

《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废除了针对非慈善信托的反永续规则。

巴哈马

已废除

永续

同样是允许设立“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英属维尔京群岛

可选择废除

最长360年

允许信托在设立时选择一个最长360年的固定期限,或选择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表格显示,废除反永续规则、允许设立永续信托已是主流趋势。开曼群岛2024年的立法改革便是一个典型例子,此举旨在巩固其顶级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

四、 反永续规则对信托规划的实务影响

反永续规则的演变,使其从法律障碍转变为规划工具,对客户及其顾问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司法管辖区的选择至关重要。设立人的目标(信托有固定期限还是永续存在)直接决定了信托的注册地。选择允许永续信托的地区,可避免信托到期时被迫分割或出售家族核心资产的风险。

其次,永续信托亦有挑战。它虽能实现基业长青,但也存在风险:一是条款僵化,百年后可能不合时宜;二是受托人治理难题,如何确保跨代有效管理是一大挑战;三是后代受益人可能对古老条款提出异议,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设计灵活的治理机制至关重要。这包括授予受托人或保护人修改信托条款的权力,建立清晰的受托人更迭与监督机制,并通过“意愿书”等方式为未来受托人提供指引。

结论

反永续规则的演变反映了法律在全球化竞争下的自我进化。对于追求永续传承的家族而言,理解其历史与现状,审慎选择管辖法律并精心设计治理架构,是实现其财富传承蓝图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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