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激发团队活力的重要手段,在拟上市企业中被广泛采用。然而,在企业迈向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股权激励的合规性往往成为IPO审核的重点关注领域。不规范的股权激励安排,可能导致股权权属不清、股份支付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进而对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实质性障碍。因此,拟上市企业需在申报前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全面、彻底的合规清理,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一、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与合规要点
拟上市企业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虚拟股权激励。不同模式在IPO审核中面临的合规要求各异。
1.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其合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并有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证明。离职后仍持有权益的人员,若符合章程约定,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激励人数: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一名股东计算。新《证券法》施行后(2020年3月1日后)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若激励对象包含外部人员,建议进行清理。
决策程序: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不得强制实施。
持股平台: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流转、退出和管理机制。实务中合伙制企业最为普遍。
权益处置: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方式处置。
股份锁定:若持股平台由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则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票应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他情况下锁定12个月。
2.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与限制性股票“先行权,后考核”不同,股票期权通常采用“先考核,后行权”的方式,减少了股权变动和纠纷的风险 [1]。
随着注册制的推行,科创板、创业板和主板均允许拟上市企业实施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其合规要求包括 [1] [2]:
激励对象:需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激励计划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激励工具定义、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
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激励数量:全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上市前行权限制:在审期间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稳妥起见,应安排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再行权。
锁定期:激励对象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期满后比照董监高减持规定执行。
控制权稳定: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控制权变化。
对于上市申报前制定并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为避免股权不稳定和新增股东问题,应尽可能在上市申报前行权完毕或加速行权完毕,或在上市申报前终止 [1]。
3. 虚拟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通常指企业授予员工一种权益,使其分享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等经济性收益,但不享有实际股权附带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 [1]。
在IPO审核中,虚拟股权激励存在较大审核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其权属不清晰,形式上与股权代持相似,且持有和流转无需工商登记,具有隐蔽性,易引发争议和利益输送。因此,拟上市企业通常需要在上市申报前终止虚拟股权激励,并由持有虚拟股权的员工认购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实际持有公司股权 [1]。
二、IPO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除了上述股权激励模式本身的合规性,IPO审核还会从多个维度关注股权激励对企业上市条件的影响。
1. 股权结构清晰性
股权结构清晰是IPO的基本要求。审核中会关注 [2]:
尚未行权的期权:境内市场目前基本允许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但信息披露要求不同。香港和美国市场对此有不同程度的允许,但需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预留权益:境内所有交易所均不允许预留权益。对于存在预留权益的,企业在递交申报文书前应明确终止期权激励计划,不再进行授予。
法人股东内部期权:若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内部存在尚未行权的期权,需评估其是否会对上市主体股权结构产生实质影响,并确保权属清晰。
2. 锁定期要求
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份锁定期是IPO审核的另一重点。若激励对象在IPO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或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老股方式获得激励股权,可能被认定为“突击入股”,导致锁定期延长 [2]。
一般股份:首发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新增股东: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股份,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激励对象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自行权日起锁定3年,期满后比照董监高减持规定执行。
3. 股权激励定价合规性
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合规性是审核关注点之一。根据规定,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2]。企业在确定行权价格时,需确保其公允性和合理性,并能提供充分的定价依据,例如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4. 股份支付与税务合规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合规性主要体现在披露和计量两方面 [2]:
充分披露: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等。
合理计量:股份支付的成本计量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期权的成本为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为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参照授予前后六个月内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等。股份支付成本的计提可能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发生变化,需谨慎对待。
结语
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是一项复杂且系统性的工程,其合规清理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更关乎企业能否顺利通过IPO审核。拟上市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和上市板块特点,审慎选择股权激励模式,并对激励对象、人数、定价、锁定期、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通过提前规划、专业咨询和严格执行,确保股权激励方案既能有效激励核心团队,又能完全符合IPO审核要求,为企业成功上市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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