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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制度
在中国外汇管理和人民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目前中国境外投资人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路径:
一是境外投资人直接投资境内被投企业,即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二是境外投资人设立境内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简称WFOE),通过境内子公司投资境内企业;三是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设立的QFLP基金,通过QFLP基金投资境内企业。QFLP,全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试点,通过QFLP制度,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司股权(部分试点地区已拓展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非自用不动产等领域)。
QFLP相对于FDI和WFOE来说的优势包括:
1、外汇登记便利:无需每次投资单独进行FDI登记;
2、投资便利:被投企业无需开立单独外汇账户,可以直接进行投资;
3、税负优势:一般而言,在未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后续利润分配时只需承担10%的预提所得税(需注意,如果境外投资主体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搭建QFLP架构过程中应提前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规划,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各个地方的QFLP试点政策往往在申请流程、对试点企业的要求、资金投资范围、备案等方面有所差异,我们整体性对QFLP的共性政策进行梳理如下。
就QFLP管理企业而言,绝大部分试点地区都要求管理公司/GP公司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登记,极少部分地区口径相对宽松。试点地区通常要求管理公司/GP公司在满足中基协管理人登记条件的基础上,也会对实缴资本、管理资产规模提出一定要求。
设立QFLP基金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提交申请材料:发起人递交申请文件,包括试点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各类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等资质文件等。
(二)地方评审及试点企业认定:由各地的领导小组负责QFLP企业的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大多设立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出具“同意函”或“认定通知书”。
(三)工商注册及外商企业信息登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凭工商登记材料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等外汇管理手续。
(四)基金监管及托管:需在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监管户及托管户。
(五)基金备案:大部分试点地区均要求试点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登记/备案。但如果QFLP当中没有境内投资人,则按照目前中基协的监管口径,该等QFLP由于缺乏私募基金的“境内募集”的要素,故无法备案为私募基金。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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