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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离婚,开曼基金会资产为何仍被分割?

导言

在全球化资产配置与家族财富传承中,开曼基金会(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凭借“无股东结构+目的导向治理+税收豁免”的独特优势,成为高净值人群隔离风险的核心工具。然而,中国法院近年三起典型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若未通过法律设计切断“实质控制”与“婚姻共同财产”的关联,开曼基金会资产仍可能被穿透分割。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逻辑,深度解析开曼基金会资产隔离的“漏洞”与“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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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概念:离婚财产认定的三要素

开曼基金会资产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三个关键要素

1. 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

根据中国《民法典》,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若基金会资产系婚姻期间通过捐赠、股权转让等方式注入,法院可能认定其为“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例如,在某科技公司高管离婚案中,男方在婚姻期间将期权转入开曼基金会,法院以“资产来源与婚姻存续期高度关联”为由,判决分割50%资产。


2. 基金会是否被认定为“代持”或“恶意转移”

若设立基金会的目的是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第538条(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穿透其法律形式。例如,某创始人离婚前3个月突击设立基金会并转移股权,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判决撤销捐赠行为。


3. 设立人是否仍保留“实质控制”

开曼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若未彻底切断个人控制,可能被认定为“设立人的影子资产”。典型风险点包括:

终身理事(Life Director):若章程规定设立人终身担任理事且可单方面罢免其他理事,法院可能认定其“实际支配基金会”;

决策权集中:若理事会决议需设立人“一票同意”,或关键投资决策由其直接签署,则控制权未转移;

资金调拨权:若设立人可随时指令基金会向其关联方转账,或通过“咨询委员会”干预运营,则资产未真正隔离。

 


二、优势对比:法律设计的“三件套”如何降低风险

通过法律设计,开曼基金会可实现资产隔离的“硬核防护”。以下为键工具及其效果:

1. 不可撤销捐赠(Irrevocable Donation):分割概率降70%

若捐赠行为符合开曼《基金会法》第14条(捐赠后不可撤销且无对价返还),且资金已完全脱离设立人控制(如存入独立托管账户),法院通常认定“资产所有权已转移”。例如,某家族办公室在婚前完成股权捐赠,并取得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的“不可撤销确认函”,离婚时法院未支持分割请求。


2. 外部理事多数(External Director Majority):削弱个人控制

章程可规定理事会中外部独立理事占比超50%,且罢免外部理事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此设计下,设立人无法单方面控制基金会。例如,某基金会在IPO前调整理事结构,引入3名独立董事(含1名前监管官员),法院认定其“治理独立”,未穿透资产。


3. 婚前设立(Pre-marital Establishment):直接排除共同财产

若基金会在婚姻登记前完成设立并注入资产,法院通常认定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某创始人婚前3年设立基金会并捐赠股权,离婚时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未支持分割。


4. 配偶书面豁免(Spousal Waiver):中国法院认可度80%

通过婚前协议或离婚时签署《财产豁免声明》,明确配偶放弃对基金会资产的主张权。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恶意、非胁迫”的豁免协议认可度较高。例如,某基金会在上市前要求配偶签署《不主张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离婚时法院未支持分割请求。

 


四、FAQ:关键法律问题的实务解答

Q1:可以约定适用开曼法律吗?

中国法院对婚姻财产分割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即优先适用中国法律。但章程中的开曼法律条款可作为“合同依据”,辅助证明资产隔离的合法性。例如,某基金会章程规定“争议适用开曼法律”,法院在判决时参考了开曼《基金会法》中关于“不可撤销捐赠”的规定。

 

五、总结与建议:事前防范的“三件套”

要让开曼基金会在离婚战场上真正生效,需将不可撤销捐赠条款外部理事多数条款配偶豁免条款写入章程与其事后被分,不如事前锁死。开曼基金会的资产隔离功能,需通过法律设计的“硬核补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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