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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设立后离岸认定全解析:从定义到实操的避坑指南

导语

“香港公司设立后自动享受0%利得税”是创业者最容易误解的“税务捷径”。实际上,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有证明利润“完全非香港来源”才能申请离岸豁免(Offshore Claim)。本文结合2025年税局最新审单标准,用“定义拆解+流程图+风险清单”帮你5分钟判断能否合法节税,避开“虚假离岸”的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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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定义:香港税务的“地理红线”与“实质门槛”

1.Territorial Basis(地域来源征税)

1法律基础: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明确,仅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

2关键逻辑:注册地≠课税地。即使公司在香港注册,若合同谈判、签单、收款、发货全在境外,可申请离岸豁免。

3反面案例:若公司仓库、客服在深圳,但用香港公司签约,税局可能认定“核心营利活动在港”,驳回离岸申请。

2.Economic Substance(经济实质)

2025年新规:借鉴BEPS第5项行动计划,对“纯控股”和“贸易型”公司引入实质测试。

最低要求:

人员:在港有适量员工(可共享,如外包财务/法务);

支出:在港产生经营支出(租金、软件订阅等);

决策:核心决策(如定价、合同审批)在港做出。

后果:未达标者,税局可撤回离岸豁免,并加征10%附加费。

 

二、离岸豁免申请:流程、材料与税局审单重点

1.申请时机

收到税局发出的利得税表(BIR51)后,需在6个月内提交离岸豁免申请书及佐证材料。

提示:未收到税表也可主动申报,但需附说明信。

2.佐证材料清单(2025年4月更新)

材料类型

具体要求

税局审单重点

合同

完整销售/采购合同(含签字页、地点条款)

签字地是否在港外

物流单据

海运/空运提单(Shipper为香港公司,起运港非香港)

货物是否经香港中转

客户声明

客户所在国声明函(明确谈判地、价格决定地)

是否存在港内谈判

银行记录

月结单显示货款在港外结汇

资金流是否闭环

出差记录

护照出入境盖章或登机牌

签单地是否与申报一致

3.税局驳回常见理由

1合同在香港签订;

2货物经香港仓中转;

3售后/退货/客服发生在香港(如留有香港电话或地址);

4经济实质不达标(如无在港员工或支出)。


三、利润类型与离岸认定:被动收入 vs 贸易收入

1.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

1范围:股息、利息、版权费等。

2认定规则:只要付款方在港外,且股权持有≥6个月,可直接申请离岸。

3示例:香港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股份,收到的股息无需缴税。

2.贸易收入(Trading Income)

1认定规则:必须满足“全流程在港外”(合同签定、发货、收款均不在香港)。

2常见误区:

用香港公司收亚马逊货款,但退货地址为香港仓 → 视为在港营业;

深圳团队报价,但最终合同在香港盖章 → 视为港内签单。

3.自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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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5年新风险:AI稽查与“黑名单”制度

1.AI爬虫自动比对

税局通过AI系统比对海关进出口数据与BIR51申报表,异常匹配立即触发“现场稽查信”。

重点稽查对象:

申报离岸但海关记录显示货物经香港中转;

长期零申报但银行流水显示大额资金进出。

2.虚假离岸的后果

补缴税款 + 10%附加费;

公司及其董事列入“黑名单”,未来3年离岸申请加严审查;

涉及跨境税务犯罪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常见问题解答 (FAQ)

Q1:货物经香港仓中转一天,是否一定失去离岸资格?
A:原则上视为“在港营业”,但若仅因航班衔接需48小时内转运,并能提供航空公司证明,税局可酌情接受(成功率约50%)。建议提前申请Advance Ruling(事前裁定)。

Q2:离岸豁免被拒后,还能重新申请吗?
A:可以,但需在新课税年度提供“全新交易模式”证据(如在第三国增设谈判团队、更换合同签署地)。若仅修改申报材料而不改变实质,税局通常二次驳回。

Q3:经济实质要求多少员工才够?
A:无硬性数字,税局内部指引:

年利润200万港元以下的贸易公司,至少1名本地员工(或0.5 FTE共享员工)+ 10万港元年度支出;

利润越高,员工与支出需同比例上升。


总结

香港公司设立后能否享受0%利得税,取决于合同流、物流、资金流是否全部在港外闭环,以及经济实质是否达标。建议你立即行动:

1整理材料:翻出去年前10大合同,标注签订地、发货港、收货港、收款账户;

2自测离岸概率:使用流程图对比自身业务模式;

3咨询专业机构:将材料与自测结果打包,模拟税局问答。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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