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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BVI私募基金-经济实质及税务合规申报

和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相似,在BVI,CRS/FATCA的申报主体也是“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指除“非报告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外的“BVI 金融机构(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换言之,只要一个BVI实体属于“BVI金融机构”,且不落入“非报告金融机构”的范畴之内,就有CRS或FATCA的申报义务。

因此,判断一个实体是否需要完成BVI CRS/FATCA的申报义务的第一步在于判断它是否属于BVI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CRS的指导说明和在BVI执行CRS的立法要求》<Guidance Notes On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Legislation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s Virgin Common Reporting In The Islands>(“Guidance"), BVI金融机构指

(a) 根据BVI法律组建的,或是BVI居民的任何金融机构,但不包括该金融机构位于BVI以外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

(b) 如果任何分支机构位于BVI内,但非根据BVI法律组织的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

BVI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1.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

    1. 指任何为他人的账户持有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业务的主要部分的实体。

  2. 存款机构(Depsitory Institution)

    1. 指在银行或类似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接受存款的任何实体。如果一个实体因持有金融资产和相关金融服务而获得的总收入等于或超过该实体在以下较短时间内的总收入的20%,则该实体为他人账户持有金融资产是其业务的主要部分:(i)在作出认定的年度之前的12月31日(或非日历年度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束的三年期间;或(ii)该实体一直存在的期间,以上二者较短者为准。

  3. 指定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1. 指任何属于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实体,该实体发行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或有义务就其进行支付。

  4.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1. 指a)主要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或业务的公司:

      • i)货币市场工具(支票、票据、存款证明、衍生品等)交易;外汇;汇率、利率和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或商品期货交易;

      • ii)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或

      • iii)以其他方式代表其他人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经营;或

    2. b)其总收入主要归因于对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如果该实体由另一实体管理,该实体是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或a)项所述的投资实体。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实体不包括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几乎所有的私募基金都会落入“投资实体”的定义下,从而属于“金融机构”。

几乎所有的私募基金都会落入“投资实体”的定义下,从而属于“金融机构”。

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具有申报义务。

满足"金融机构定义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实体落入了“非报告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那么它就可以被豁免申报。CRS及FATCA规定下关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定义及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您提供的PNG图片内容,以下是CRS和FATCA中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具体内容:

CRS中的非报告金融机构

  • 政府实体、国际组织或中央银行,但因与指定保险公司、托管机构或存款机构有关从事的某一类商业金融活动而承担的义务所产生的支付除外。

  • 广泛参与退休基金;狭义参与退休基金;政府实体、国际组织或中央银行的退休基金;或合格信用卡发卡机构。

  • 被用来逃税风险较低、且被国内法定义为非报告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实体,前提是该实体作为非报告金融机构的身份不会使CRS的目的落空。

  • 豁免集体投资工具(指作为集体投资工具监管的投资实体,前提是该集体投资工具的所有权益由非应报告人的个人或实体持有或通过其持有。除了控制人是应报告的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FATCA中的非报告金融机构

  • 基金以外的豁免受益所有人,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

  • 被认定为豁免收益所有人的基金,包括广泛参与退休基金、狭义参与退休基金、豁免收益所有人的退休基金、豁免受益所有人全资拥有的投资实体。

  • 视作海外合规的小型、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具有本地客户基础的金融机构、当地银行、只有低价值账户的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卡发卡机构。

  • 视作海外合规金融机构的投资实体或符合其他特别法的投资实体,包括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赞助投资实体与受控外国公司、赞助且紧密持有的投资工具、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集体投资工具、其他特别法。

  • 不属于金融账户的账户,包括特定存款账户、特定定期人寿保险合同、由地产公司持有的账户、托管账户、合作管辖地账户。

这些内容概述了在CRS和FATCA协议下,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被视为非报告金融机构,从而豁免于标准的报告要求。如果您需要更多详细信息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知。

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属于FATCA下的非报告金融机构。

根据BVI政府与美国政府签署的FATCA协议(Agreement between Government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Improve Tax Compliance and to Implement FATCA),“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指在BVI设立的投资实体,仅因为它(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代表客户行事,或(2)为客户管理投资组合,并代表客户行事,以便投资、管理或经营以客户名义存放在非参与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以外的金融机构的资金。

因此,如果一个BVI实体仅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通常不会被认为是FATCA下的“金融机构”,从而无需在FATCA下进行注册和申报义务。

总结上文,BVI的私募基金属于BVI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实体”需要完成CRS/FATCA注册/申报义务。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落入FATCA下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的定义范畴内,那么仅需完成CRS的注册/申报义务,而无需完成FATCA的相关义务。

尽管如此,根据Guidance的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和股权仅会在该等权益是“为规避报告义务“而设立的情况下被认定为"金融账户(Financial Account)”。否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CRS下也会被认定为 [没有金融账户],因此只需要向ITA提交空白申报(nil return)即可。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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