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是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该法案”)成立的公司,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独立投资组合内的资产和负债与公司普通账户(通常称为“普通账户”)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公司内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是分离的。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每个独立投资组合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每个独立投资组合都需要单独识别或指定,并且必须在其识别或指定中包含“独立投资组合”字样。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董事有责任建立并维护程序,以隔离和保持独立投资组合资产的隔离。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仅可用于满足该投资组合债权人的负债。投资组合的资产不可用于满足公司对普通债权人或那些债权人索赔与特定独立投资组合无关的义务。
该法案包含旨在降低债权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特定独立投资组合提出索赔可能性的特殊规定。该法案在每份合同中都隐含了一项条款,即双方同意负债将不从交易关联的投资组合资产以外的资产中支付。如果任何一方成功地使不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的任何独立投资组合资产承担责任,则该方应向公司支付一笔等于其所获得利益价值的款项。该法案还规定,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追偿款项将由收款人代公司信托持有。
根据2010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被认可为专业或私人基金或注册为公共基金的公司,或在其成立时将被认可或注册的公司,可以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在投资基金领域,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对增强基金结构的多功能性和效率产生了重大影响。传统上,投资者需要通过单一工具访问不同交易策略的结构,这促使了“多类别”和“伞形”基金的发展。在多类别基金清算时,隔离可能会失效,清算中的分配会普遍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可能在不考虑其归属于基金中特定类别的情况下,扣押资产。伞形基金的设立是为了通过建立完全独立的子公司来支持每个子基金,从而解决这种“跨类别负债”的问题。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立法为这些措施提供了一种高效且有效的替代方案,提供了一个单一的工具,能够以类似于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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