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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科普·合规申报|关于BVI孵化器基金的持续合规义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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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孵化器基金:持续合规义务提示

引言

孵化器基金(Incubator Fund)作为BVI共同基金,需要持续受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监管。为便于读者就BVI孵化器基金的持续合规义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以避免任何潜在的合规申报遗漏风险,我们概述BVI孵化器基金需履行的持续义务,供参考。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孵化器基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始终维持至少两名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为自然人;

  • 指定一名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自然人担任基金的反洗钱报告官(MLRO),该人员实际可为基金本身的董事,或由基金管理人委派(反洗钱相关义务详情见下文);

  • 指定一名《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负责人(FATCA相关义务详情见下文)


二、职能机构及其他服务提供商要求

需始终保有一名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代表,作为基金与FSC之间的联络对接方。此项服务可由我方BVI服务提供商提供。


三、通知申报要求

发生特定事件时,孵化器基金需向FSC履行通知义务。下表汇总了相关通知要求及申报时限:

触发FSC通知义务的事件

申报时限

授权代表离任(无论何种原因)

立即通知

向FSC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所含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即:
1. 授权代表变更
2. 董事获准普通合伙人变更(或者董事或普通合伙人的任何细节发生变更)
3. 组织文件变更
4. 发行文件变更
5. 投资风险提示和/或投资策略变更

14天内

投资者总人数连续两个月超过阈值

第二个月末起7天内第二个月末起7天内

基金资产最高价值连续两个月超过阈值

与基金业务运营相关、可能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例如暂停认购或赎回、涉及法律或监管程

立即通知

董事人数降至两名以下(无论何种原因)

立即通知

与孵化基金有效期相关的通知

  • 若孵化基金希望将有效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或经FSC批准的更短期限)向FSC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 若孵化基金希望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运营,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2个月(或经FSC批准的更短期限)向FSC提交转为私人基金、专业基金或获准基金的申请;

  • 若孵化基金申请转为私人基金或专业基金,还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2个月,向FSC提交当前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及符合《2015年证券投资业务(孵化基金及获批基金)条例》要求的合规报告。


四、年度监管及政府相关要求

截止日期

需执行事项

1月31日

1. 向FSC提交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半年报告,包含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以下信息:

  • 基金投资者人数;

  • 基金投资总额;

  • 基金认购总额;

  • 向投资者支付的赎回总额;

  • 基金净资产价值;

  • 基金收到的重大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2. 提交基金未违反《2015年证券投资业务(孵化基金及获批基金)条例》要求的声明

3月31日

向FSC缴纳基金备案年费的最晚日期

4月31日

2025年成立的基金需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ITA)注册,以履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共同申报准则》(CRS)申报义务。注册需通过ITA门户网站进行:www.bvi.gov.vg/FATCA

5月31日

3. FATCA报告提交截止及《共同申报准则》(CRS)报告提交截止日
4.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注册成立的公司制基金,向注册处缴纳年费的最晚日期

6月30日

1. 会计年度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基金,需向FSC提交基金财务报表副本,无需审计,但需由基金董事或普通合伙人批准并签署;
2. 若基金会计年度截止日为其他日期,则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财务报表。孵化器基金即使未开展任何相关活动,也须申报其经济实质(ES)状况,经济实质申报每年进行两次,获批基金应于6月14日前尽快完成申报安排

7月31日

向FSC提交截至6月30日的前六个月半年度报告

11月30日

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成立的公司制基金,向注册处缴纳年费的最晚日期


五、反洗钱义务

1. 英属维尔京群岛反洗钱(AML)制度适用于所有基金,除前文所述指定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自然人担任反洗钱报告官(MLRO)外,基金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 制定投资者准入流程,满足典型的“客户身份识别”(KYC)要求;

  • 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调查局报告可疑交易;

  • 制定并维持一套书面且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手册,包含防范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适当政策、流程及程序;手册需每年审核,以确保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反洗钱制度要求

2. 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规则允许基金将上述全部或部分义务外包给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职能机构,但任何外包安排均需以书面形式记录。


六、 基金政策及安排要求

1. 基金需维持一项估值政策(Valuation Policy),明确基金资产估值的适用程序、估值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向投资者披露估值信息的机制;同时需制定一项保管政策(Safekeeping Policy),并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作出充分安排。

2. 基金需每年审核其估值政策及保管政策,以确保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法律规定。


七、FATCA及CRS相关义务

1. 孵化器基金需向美国国税局(IRS)注册获取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GIIN),同时需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ITA)办理登记。FATCA报告登记需通过ITA的在线平台(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账户报告系统)办理,CRS报告登记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vifars@gov.vg办理。

2. 孵化器基金需识别应申报账户并向ITA提交必要的申报信息。美国FATCA、英国FATCA及CRS的报告提交截止日均为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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