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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会:无股东架构的美元基金合规利器

导语

“没有股东,谁来拥有公司?”——这句疑问让90%的首次咨询者陷入困惑。而开曼基金会凭借独特的“成员+理事+受益人”三权分立设计,实现了无股东状态下独立存续,为美元基金架构提供了创新思路。本文将深入拆解其法律底层逻辑,助你在面对美元基金尽职调查(DD)时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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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曼基金会的法律基石:2017年《基金会公司法》

开曼基金会的合法性源于2017年颁布的《基金会公司法》,其中关键条款奠定了其无股东架构的合法基础

17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可“不设股东”,转而由“成员”依据章程规定享有权利。这一条款打破了传统公司必须存在股东的认知,为开曼基金会无股东架构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9条:赋予理事会(Council)管理权,其职能类似传统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与决策执行。

334条:允许设立人在章程中设置“自留否决权”或“指派/罢免理事”的条款,确保设立人在不直接持有股权的情况下,仍能对基金会保持有效控制。

 

二、开曼基金会的三权结构解析

开曼基金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三权分立的设计,各主体权利义务清晰,相互制衡:


主体

角色与权利

成员(Member)

可享受利润分配,但不自动拥有基金会资产,具体权利由章程定制。成员身份灵活,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理事会(Council)

对外代表基金会签署文件,对内执行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可由设立人或其家族成员担任仅按照章程规定享受分配,无投票权,且债权人无法追索其受益权益。,确保设立人对基金会的控制。

受益人(Beneficiary)

仅按照章程规定享受分配,无投票权,且债权人无法追索其受益权益。

 

三、开曼基金会无股东架构的优势

1隐私保护升级

无股东结构意味着无需披露最终受益人,相比传统公司架构,隐私保护程度大幅提升。

2法人资格独立

开曼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自行签订合同、持有资产、参与诉讼,实现资产与个人风险的有效隔离。

3控制权稳固

设立人可通过章程设置“自任终身理事”等条款,在无股东情况下保留对基金会的实际控制权,避免美元基金尽职调查时对“实际控制人”的质疑。

 

、常见问题解答

Q1:成员能否同时是理事?

可以,但建议至少增加一名外部理事,以满足经济实质“核心创收活动”的要求,确保基金会在开曼当地具有实际运营活动。

Q2:无股东结构会被中国法院无视吗?

中国法院一般尊重离岸法人的独立人格,但若涉及国内公共政策或债权人欺诈等情况,可能刺破公司面纱。因此,建议同步保留合规法律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总结

无股东不是漏洞,而是开曼基金会“所有权”拆成“控制权+受益权”的精巧设计。把它写进顶层架构,可兼顾隐私、隔离与长期控制,也为美元基金后续进入扫清合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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