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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BVI SPC的架构及优势  


在全球投资基金领域,架构的灵活性与资产的安全性始终是市场参与者关注的核心。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依托其成熟的商业法律体系,推出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简称“SPC”),为解决传统基金结构痛点提供了创新方案。作为依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特殊实体,英属维尔京群岛(BVI)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SPC)是一种独特且日益受欢迎的公司结构,它允许在单一公司主体内依法隔离不同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SPC凭借独特的资产隔离机制与单一法律主体属性,在投资基金领域逐渐成为提升运营效率的重要选择。以下是对BVISPC法律框架、主要特点、用途及监管要求的综合梳理。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特征

SPC并非独立法人,而是在一家普通股份有限公司(business company)内部设立的“投资组合单元”(segregated portfolio)。根据《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2004》(BCA)及其配套法规,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与其他投资组合以及公司的一般资产(general assets)相互隔离。这种隔离具有法定效力,债权人仅对特定投资组合的资产具有追索权,除非该投资组合资产不足,才可向公司的一般资产主张。


隔离投资组合公司可在每个隔离组合中发行多类股份,且某一类股份还可进一步发行多个系列。隔离组合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和股息,只能以该股份所属隔离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为依据进行支付。


任何拟对某一隔离组合具有约束力或为其带来利益的合同、协议或类似安排,必须明确载明“由隔离投资组合公司代表该隔离组合签署”。最新修订内容还特别允许:同一隔离投资组合公司内的不同隔离组合之间、或不同隔离投资组合公司的隔离组合之间,可签订合同或协议。


从核心定义来看,SPC并非简单的“多实体集合”,而是具备单一法律人格的公司主体,但其内部可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这种结构的关键在于“法律隔离”——每个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不仅与公司的“一般账户”(ordinary account,即非投资组合相关账户)完全分离,也与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相互独立。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投资组合功能独立,但均不具备单独的法律人格,其对外活动仍以SPC整体名义开展,这一特性既简化了运营流程,又避免了多实体管理的复杂性。同时,法律对投资组合的“标识规范性”有明确要求:每个独立投资组合必须单独命名或指定,且名称中需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字样,确保其身份清晰可辨,从形式上强化资产隔离的透明度。


在权利义务框架中,SPC的董事承担着核心责任——建立并维护资产隔离程序,这是保障投资组合独立性的基础。从债权人权利角度看,SPC的设计充分体现了“风险精准匹配”原则:某一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仅用于清偿该组合的债权人债务,既不承担公司一般账户的偿债责任,也不涉及其他投资组合的债务清偿。为进一步防范“交叉追责”风险,《公司法》还通过“合同默认条款”强化保护:所有与SPC相关的合同中,均自动纳入“债务仅以交易关联投资组合资产清偿”的约定,从法律层面限制债权人向无关投资组合主张权利。若有主体违反该约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非关联投资组合的资产利益,不仅需向SPC返还同等价值的款项,其违规获得的追偿款项还需以信托方式为公司持有,确保受损资产能回归原属投资组合,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


在投资基金领域的应用中,SPC的优势更是凸显。根据规定,依据《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被认可为专业基金、私人基金,或注册为公募基金的主体,均可设立为SPC,这为各类基金提供了灵活的架构选择。传统基金市场中,为满足投资者“单一载体多策略”的需求,曾出现“多类别基金”与“伞形基金”两种结构,但均存在明显局限:多类别基金在清算时,资产隔离机制易失效,债权人可能突破类别限制获得清偿;伞形基金虽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解决“交叉责任”,却因多实体运营导致管理成本高、流程繁琐。而SPC恰好弥补了这两类结构的不足——它以单一公司主体实现“类似企业集团”的运营效果,既避免了多类别基金的清算风险,又省去了伞形基金多子公司管理的负担,显著提升了基金架构的versatility(多样性)与效率。


二、适用场景与市场用途

BVISPC最初主要用于共同基金和保险行业,但2018年修订后的法规已将用途扩展至非监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基金: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可通过不同投资组合实施多策略、多币种、多杠杆水平,避免交叉污染。

2.保险:用于“租赁型自保公司”(rent-a-captive)或分隔不同保险产品的准备金。

3.非监管业务:家族办公室、员工持股平台、不动产开发、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载体等。


三、设立流程与监管要求

(一)设立方式

  • 新设: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申请批准,并向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提交章程大纲与细则。

  • 转化:已存续的BVI公司可申请转化为SPC,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划分说明。


(二)名称与费用

  • 公司名称须以“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SPC”结尾。此外,隔离投资组合公司的每个隔离组合,其名称中必须包含“SegregatedPortfolio”(隔离组合)字样。金融服务委员会在批准申请前,需确认申请人已具备(或能够获取)妥善管理隔离组合所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一旦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批准,该公司即可向公司事务注册官(Registrar)申请注册成立为隔离投资组合公司(若为已存在的公司,则申请注册为隔离投资组合公司)。

  • 在注册成立时及之后的每年,公司需向公司事务注册官和金融服务委员会缴纳费用,其中包括为新增隔离组合支付的费用。具体费用金额将根据隔离投资组合公司的用途而定。


(三)持续义务

功能机构:共同基金SPC须任命管理人、托管人、审计师;保险SPC须任命保险管理人及审计师。

财务披露: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说明各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

记录与隔离:董事负有法定义务建立并维持资产隔离制度,确保账目清晰、资产可识别。


四、跨域效力与风险提示

尽管BVI法律明确承认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隔离,但其他法域法院是否承认该隔离效力仍存不确定性。尤其在跨境破产、税务或执行程序中,外部债权人可能试图突破隔离屏障。因此,在交易文件中应加入明确的“隔离条款”,并考虑在相关法域取得法律意见或法院确认。


五、税务优势

BVI对商业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或预提税。SPC及其各投资组合亦享受同等税收中性待遇,无需就在境外产生的利润缴税,使其成为全球投资者进行资产隔离与税务优化的理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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