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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科普|信托击穿案例深度解析:虚假信托认定标准、保留权力边界把控、财产混同典型表现、司法判例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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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击穿案例深度解析

引言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资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信托击穿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了人们对信托安全性的关注。本文将通过深度解析信托击穿案例,探讨虚假信托认定标准、保留权力边界把控、财产混同典型表现以及司法判例启示录,为企业主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建议。


一、虚假信託认定标准

(一)虚假信托的定义

虚假信托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共同的不诚实意图,以给第三方一个虚假印象,即信托表面是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成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未实际形成受托关系,而是构建了一些其他安排,形成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工具。

 

(二)虚假信托的认定标准

1.委托人保留控制权:如果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仍然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完全控制权,如可以随意撤销信托、变更受益人、指示受托人进行特定的投资或交易等,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例如,在JSCMezhdunarodniyPromyshlenniyBankvPugachev案中,法院裁定,鉴于委托人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以及保护人拥有对信托财产的完全控制权,且这些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误导第三方并规避债权人,因此判定这五个信托为虚假信托。

2.信托设立目的不正当:如果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例如,在TMSFvMerrillLynchBank案中,信托设立的目的为躲避债权人的追索,法院认定信托无效。

3.信托财产未实际转移:如果信托财产并未实际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或者转移过程存在瑕疵,如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完成资产过户等,也可能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例如,在DepositGuarantyNationalBankv.WalterE.Heller&Company案中,委托人在失去行为能力前将自己的资产放入在美国国家储蓄担保银行设立的信托之中,但信托财产并非实际独立,最终法院判决信托被击穿。


二、保留权力边界把控

(一)保留权力的风险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会保留一定的权力,如对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权、对受益人的分配权等。然而,如果保留的权力过大,可能会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失去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的功能。例如,在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中,张兰在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后,除任职董事外,其还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自己转账,自2014年始,张兰多次从信托账户中转出资金,包括购买纽约公寓。此外,张兰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紧急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以及,张兰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这些行为均作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的依据,最终导致信托被击穿。


(二)保留权力的合理边界

1.明确信托文件中的权力范围:委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保留的权力范围,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信托目的和法律规定。例如,委托人可以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权,但应明确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最终决策。

2.避免过度干预信托事务:委托人应避免过度干预信托事务,如频繁指示受托人进行特定的投资或交易,或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不当干预。委托人应尊重受托人的专业判断和独立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符合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

3.定期审查信托运作:委托人应定期审查信托的运作情况,确保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如果发现受托人存在违反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委托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受托人纠正违约行为或更换受托人。


三、财产混同典型表现

(一)财产混同的定义

财产混同指债务人通过将其自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混淆,模糊所有者身份,以规避债务偿付。在信托中,财产混同可能表现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混同。


(二)财产混同的典型表现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混同:如果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其他财产混同,如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债务清偿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被认定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从而失去资产保护功能。例如,在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中,张兰多次从信托账户中转出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导致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最终信托被击穿。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如将信托财产用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或投资,可能导致信托财产被认定为受托人的财产,从而失去资产保护功能。例如,在某信托案件中,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自己的投资活动,导致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最终信托被认定为无效。

3.信托财产与第三方财产混同:如果信托财产与第三方财产混同,如将信托财产用于第三方的债务清偿或投资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被认定为第三方的财产,从而失去资产保护功能。例如,在某信托案件中,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第三方的债务清偿,导致信托财产与第三方财产混同,最终信托被认定为无效。


四、司法判例启示录

(一)案例一: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

1.案情简介:2014年,张兰因无法偿还俏江南与鼎晖对赌失败而需支付的股份回购款,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基金成立甜蜜生活公司收购了俏江南82.7%的股权,将约2.5亿美金(约16亿人民币)支付至张兰银行账户中。同年,俏江南上市失败、张兰对俏江南失去控制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与CVC基金矛盾升级,CVC基金对张兰提起贸易仲裁。张兰败诉,新加坡仲裁院裁决张兰需支付CVC基金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2.信托被击穿的原因:张兰在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后,除任职董事外,其还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自己转账。自2014年始,张兰多次从信托账户中转出资金,包括购买纽约公寓。此外,张兰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紧急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以及,张兰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这些行为均作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的依据,为偿还张兰债务,同意CVC基金接管张兰家族信托壳公司的银行账户,乃至后续的纽约公寓。

3.启示: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应避免过度保留权力和干预信托事务,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人的独立性。同时,委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避免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债务清偿等,防止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二)案例二:JSCMezhdunarodniyPromyshlenniyBankvPugachev案

1.案情简:该案中,俄罗斯籍超高净值委托人被指控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从他拥有的银行中非法转移了数亿美元的资产,并将其置于五个酌情信托中。该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进行了审理,主要涉及到信托法、欺诈和冲突法等方面的问题。最终,法院裁定,鉴于其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以及保护人拥有对信托财产的完全控制权,且这些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误导第三方并规避债权人,因此判定这五个信托为虚假信托。由于该委托人仍然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JSC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启示:信托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委托人应避免通过设立信托来逃避债务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同时,委托人应合理保留权力,避免过度控制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三)案例三:DepositGuarantyNationalBankv.WalterE.Heller&Company案

1.案情简介:本案中,委托人在失去行为能力前将自己的资产放入在美国国家储蓄担保银行设立的信托之中。根据协议,委托人有权在指定顾问同意的情况下,在任意一年取得信托本金的25%;且若委托人失去行为能力,其授权人可以支取超过25%的本金用于支付生活所需。后来由于委托人无法偿还债务,在其死后,其遗产管理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获得信托资产用于抵债。

2.启示: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应明确信托文件中的权力范围和财产管理规则,避免因保留权力过大或信托财产管理不当导致信托被击穿。同时,委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五、结语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深度解析信托击穿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虚假信託认定标准、保留权力边界把控、财产混同典型表现以及司法判例启示录等方面的知识。在设立和管理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应合理保留权力,避免过度干预信托事务,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人的独立性。同时,委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避免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债务清偿等,防止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通过合理设计信托架构和严格遵守信托规定,信托可以为企业主和高净值客户提供有效的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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