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一家开曼公司的董事会而言,法律建议的保密性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道日常的管理难题。当公司面临复杂的并购交易、敏感的内部调查,或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时,董事们最需要的是向律师坦诚地披露所有信息,获得最真实、最不加修饰的法律意见。但在2026年之前,这道密谈室的门始终有一道缝隙——因为“股东规则”的存在,那些法律建议很可能在未来某一天,被股东强行打开。
这个局面在2025年英国枢密院对Jardine Strategic Ltd v 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一案的判决后,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开曼公司的董事会终于可以更放心地关上门,与律师进行真正的密谈。

“股东规则”源于1888年的一个英国判例,其逻辑简单但陈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用公司资金购买的法律建议享有某种“财产权”,因此有权查阅这些建议。这个理论在公司法尚未完全确立独立法人人格的年代有其历史背景,但在1897年Salomon案确立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之后,它已经与现代公司法精神格格不入。
然而,这个规则在离岸司法管辖区一直顽强存在。就在2023年,开曼法院在58.com案中还重申了这一规则的适用,支持了少数股东查阅公司在估值过程中收到的法律意见。这使得许多开曼公司董事会在寻求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时,不得不考虑一个现实风险:这些建议最终可能落入股东手中,甚至在未来的诉讼中被用作对管理层不利的证据。
枢密院在Jardine案中彻底推翻了这一逻辑。判决明确指出,“股东规则”是一个“没有正当理由的规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原则“完全不一致”。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没有财产权,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是公司的支出,而非股东的私人花费。董事会在寻求法律建议时,应当享有与任何其他法人实体相同的法律专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保护。
对于一家开曼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董事会在法律建议保密性方面获得了与英国、百慕大公司同等的保护层级。虽然枢密院的判决对开曼群岛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其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说服力极高,开曼法院在未来的案件中几乎必然会遵循这一精神。
对于正在运营或计划设立开曼公司的基金管理人、企业创始人和独立董事而言,Jardine案带来的不仅是自由,更是对治理流程的一次重新审视。以下是笛杨咨询在与客户合作中总结出的几点实务建议:
建立“保密法律意见”的正式机制。过去,许多开曼公司董事会出于对信息披露的顾虑,往往倾向于依赖口头法律建议或简化的书面摘要。如今,在保密性得到强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正式要求外部律师就重大事项出具完整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该意见是基于法律专业特权获得的,董事会已充分考虑其内容并据此作出决策。这既是对董事自身的保护,也是证明决策审慎性的关键证据。
区分何时需要保密,何时需要披露。法律专业特权不是绝对的,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放弃。董事会在决定是否向股东披露法律意见时,应当建立清晰的判断标准。对于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潜在诉讼策略或管理层个人责任的事项,保密是必要的;对于重大交易的基本法律框架、影响全体股东利益的普遍性问题,主动披露反而有助于建立信任、减少争议。关键在于,披露应当是主动的战略选择,而非被动应对。
确保董事会决策记录的质量。当法律建议不再自动向股东披露时,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质量变得更加重要。法院在审查董事会决策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时,将更依赖会议记录本身来还原决策过程。笛杨咨询建议客户确保会议记录清晰记载:董事会讨论了哪些选项、考虑了哪些因素、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了何种性质的建议、最终决策的理由是什么。高质量的记录,是证明董事会勤勉尽责的最佳证据。
任何权力的重新分配都会引发对平衡的关注。当开曼公司的董事会获得更多保密空间时,少数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枢密院的判决明确强调,“股东规则”的废除不影响股东在合同或法律下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少数股东在投资时就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锁定了查阅特定法律文件的权利,这些权利依然有效。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这强化了一个早已存在的原则:在离岸架构中,权利不是默认的,而是锁定的。
对于没有提前锁定权利的股东,救济渠道依然存在。如果股东能够证明董事会存在欺诈、恶意或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可以在提起不公平损害救济或衍生诉讼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披露相关法律文件。只是这条路比过去更复杂、更昂贵,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开曼公司作为全球资本市场最常用的离岸实体,其治理规则的每一次演变都牵动着无数基金管理人和企业家的神经。Jardine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终结了一个过时的法律规则,更在于将开曼公司治理的焦点从“形式上的信息披露”转向“实质上的决策质量”。
当董事会可以更坦诚地寻求法律建议,决策的质量有望提升;当决策质量提升,少数股东对董事会的不信任可能减少;当信任建立,对信息披露的强制需求反而会降低。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其起点是法律专业特权的尊重,其终点是公司治理整体质量的提升。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会真正履行对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保密不是目的,更好的决策才是。对于开曼公司的董事们而言,关上门密谈的权利,意味着承担起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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