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全球反洗钱(AML)与打击恐怖融资(CFT)标准不断收紧,开曼群岛已从传统认知中的“零税天堂”,转型为“严格监管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今,开曼公司无论是否直接从事金融服务,在设立与运营全流程中,都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一旦违规,将面临高额罚款、公司注销甚至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文将用五分钟时间,梳理开曼公司AML/CFT合规的最新框架、核心岗位设置与实操要点,帮助企业在开曼公司设立阶段就建立可验证、可追溯的反洗钱内控体系,从源头规避合规风险。

一、适用范围:无“壳公司”豁免,所有主体均需合规
开曼群岛的AML/CFT合规要求覆盖范围极广,不存在“仅做控股、无需合规”的例外情况,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适用法律依据:《反洗钱条例(2020年修订版)》及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2025年发布的《AML/CFT操作指引说明》;
适用主体:所有在开曼注册或由开曼主体管理的实体,包括开曼公司(含豁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各类基金,以及为这些实体提供服务的注册代理人;
触发条件:只要开曼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包括股权控股、基金管理、投资顾问服务、资金池管理等,即会被归类为“金融服务供应商(FSP)”,必须按要求建立完整的AML/CFT合规系统,无任何“壳公司”豁免条款。
二、核心岗位:“三套马车”各司其职,职责必须分离
为确保AML/CFT合规落地,开曼公司需设立三个核心岗位,且岗位间需保持职责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具体要求如下:
岗位名称 | 核心法定义务 | 资格与任职要求 | 实务操作提示 |
AMLCO(反洗钱合规官) | 统筹制定AML/CFT合规政策与流程;组织员工合规培训;监督体系运行有效性;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核查 | 需具备AML/CFT相关专业资历(如国际反洗钱师资格),可为外包人员,但须向公司董事会直接汇报,不受其他岗位干预 | 可委托注册代理人兼任AMLCO,但需签署书面委任协议,明确权责边界,并将协议存档备查 |
MLRO(洗钱报告官) | 接收公司内部可疑交易报告(SAR);在规定时限内评估交易可疑程度;决定是否向开曼金融报告局(FRA)提交报告;保持与FRA的日常沟通 | 必须为自然人,不得与AMLCO存在利益关联;可远程办公,但需提供开曼本地有效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本地邮箱) | 建议在开曼公司设立后10日内,向FRA备案MLRO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职责范围,避免节假日期间无法接收紧急核查请求 |
DMLRO(副洗钱报告官) | 在MLRO休假、离职或无法履职时,代行其可疑交易评估与报告职责;协助MLRO维护可疑交易监控日志 | 需满足与MLRO同等的独立性要求,不得由同一人同时担任MLRO与DMLRO | 若设置多名DMLRO,需在内部合规规程中明确轮值顺序与职责交接流程,确保监控无间断 |
三、客户尽职调查(CDD)
客户尽职调查是开曼公司AML/CFT合规的核心环节,需按“标准CDD—强化CDD—持续监控”三步开展,确保对客户身份与交易背景的全面把控:
(1)标准CDD(基础尽调)
自然人客户:需收集并验证有效护照(含签名页、有效期页)、近3个月内的实体地址证明(如银行账单、水电费单);
法人客户(如境内子公司、合作方):需收集注册证书、最新的“良好存续证明(GoodStanding)”、股权结构图(需穿透至最终自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受益所有权核查: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客户,均需追溯至持有≥25%股权或实际行使最终控制权的主体,若涉及信托,还需登记受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信息。
(2)强化CDD(高风险尽调)
适用场景:客户来自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定的高风险国家/地区、客户为政治敏感人士(PEP)、业务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等;
额外要求:需追加收集客户的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流水、投资收益凭证)、财富来源声明(需说明资产积累的合法途径)、公司董事会批准交易的决议文件,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负面新闻检索报告。
(3)持续监控(动态尽调)
监控内容:定期核查客户交易行为与已掌握的客户资料是否匹配(如交易金额、频率、地域是否符合客户业务模式);
触发机制:一旦发现交易异常,需立即启动“二次尽调”,要求客户解释交易合理性;对高风险客户,每12个月需重新开展一次全面尽调,并将监控日志、尽调记录保存至少5年。
四、违规责任:公司与个人双重追责,后果严重
若开曼公司未履行AML/CFT法定义务,将面临“公司罚款+个人追责”的双重后果,具体违规情形及责任如下:
违规情形 | 法律后果 | 实务案例参考 |
未按要求任命AMLCO/MLRO | 立即处以KYD50,000(约合61,000美元)罚款,并限期30天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将按每日KYD1,000累加罚款 | 2024年,一家开曼特殊目的公司(SPC)因仅从事控股业务而未指定MLRO,被CIMA在官方网站公告处罚,同时影响其“良好存续状态” |
迟报、漏报或隐瞒SAR | 公司最高罚款KYD100,000(约合122,000美元),MLRO及相关责任人最高罚款KYD500,000(约合610,000美元),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被判处2年监禁 | 某开曼基金因延迟72小时上报SAR,导致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最终基金被罚款KYD80,000,基金管理人(兼MLRO)被列入CIMA“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禁止在开曼任职 |
提供虚假CDD资料或隐瞒高风险信息 | 公司与责任人承担双重罚款,且责任人5年内禁止担任任何开曼实体的董事、高管;若涉及故意伪造PEP声明,罚款金额将翻倍 | 一家开曼公司为规避强化CDD,隐瞒客户的PEP身份,被CIMA查处后,公司罚款KYD150,000,CEO个人罚款KYD300,000,同时公司被暂停业务6个月 |
总结与建议
开曼群岛的AML/CFT合规已从“设立前的一次性尽调”,升级为“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控”,开曼公司需彻底摒弃“轻合规、重业务”的思维,将反洗钱义务融入日常运营。建议在开曼公司设立阶段,就同步完成AMLCO/MLRO的任命、CDD模板的制定与SAR上报流程的搭建;对涉及加密货币、跨境技术服务等高风险业务的企业,还需提前申请对应的牌照(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牌照),部署链上交易监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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