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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杨资本·境外科普|维尔京群岛英属非VISTA信托结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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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京群岛英属非VISTA信托

引言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非VISTA信托代表了一种传统的信托结构,与VISTA信托存在本质区别,其设计并非专门用于持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BVI BC)的股权。非VISTA信托能够纳入包括现金、不动产、金融资产等多种资产类别,并且允许受托人介入公司的管理事务。

此类信托通常适用于那些倾向于将资产交由专业受托人进行管理的客户,特别是在受益人未成年、存在挥霍行为或有特殊需求的情形下,尤为适宜。非VISTA信托结构提供了较高的灵活性和复杂性,但相应地,其成本也较高。此外,非VISTA信托不具备VISTA信托的特定豁免条款,因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时需承担更重的责任。

今日,我们将就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非VISTA信托的设立标准、税务处理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非VISTA信托

的主要成立步骤如下

1. 明确信托目标与受益人:委托人必须先确定信托的宗旨,比如资产保护或财富传承等,并明确受益人的身份。受益人身份应足够明确,但可通过变更条款进行调整。

2. 挑选受托人:委托人有权指定个人或企业担任受托人。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定名义所有者,负责执行信托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3. 编制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由受托人保管,内部通信和记录需保密,不对外公开。信托文件应详尽阐述信托条款和条件,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方式以及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

4. 转移信托财产: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种类的实物或其他资产,注意非VISTA信托的财产不仅限于BVI BC公司的股份。

5. 信托生效:信托文件一旦签署并生效,信托便正式成立。信托文件通常需要公证,并由受托人存档。

6. 信托管理: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宗旨进行管理和分配。受益人则享有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权益。



二、VISTA信托与非VISTA信托在

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有哪些?

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 Act),VISTA信托享有独特的税务优惠。具体而言,VISTA信托能够免除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所得税。这表示,当资产被转移至VISTA信托结构中,其产生的收益不会被征税,同时避免了遗产税,有效避免了个人资产转为公司资产时可能遭遇的税务问题。

相对地,非VISTA信托(例如标准BVI信托)则不具备这些税务豁免。非VISTA信托的受托人不享有VISTA法案的保护,因此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更高的成本。此外,非VISTA信托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VISTA信托那样的全面豁免,这可能导致其在运营过程中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和责任。进一步来说,VISTA信托还具备更高的保密性和灵活性,这对于保护资产隐私和优化税务策略至关重要。VISTA信托的设立和运作遵循严格的法律框架,但同时也为委托人提供了广泛的定制空间,以满足其特定的财务规划和遗产分配需求。

另一方面,非VISTA信托在保密性和灵活性方面可能受到更多限制。由于缺乏VISTA法案提供的特殊保护,非VISTA信托的受托人可能需要遵循更严格的报告和披露要求,这可能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非VISTA信托在税务规划方面的灵活性也相对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所有需求。

因此,在税务处理、保密性和灵活性方面,VISTA信托相对于非VISTA信托具有显著优势。对于寻求高效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的委托人来说,VISTA信托可能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然而,选择哪种信托类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三、关于选择适宜受托人以管理

英属维尔京群岛非VISTA信托的准则

在选择适宜受托人以管理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非VISTA信托时,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旨在确保信托的有效运营及遵循相关法律条文。以下列出若干关键步骤与指导原则:依据《受托人法》(Trustee Act)之规定,任何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皆可作为受托人。然而,若BVI公司担任受托人角色,则需获取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TCA)所颁发的许可,除非其符合私人信托公司(PTC)之资格标准。此外,BVI地区的信托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守信托文件中所规定的受益人权益及信托管理条款。

在跨国财富规划的实践中,受托人角色通常由专业的信托公司服务提供商担任,这些提供商可能在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内运作。若客户对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的过程心存疑虑,可以考虑采用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PTC是为特定信托量身定制的公司受托人,常被用于构建长期的家族结构或家族办公室架构。只要PTC在其章程中声明身份,且其信托业务仅限于“相关信托业务”或“无报酬信托业务”,则可在无需获得BTCA信托牌照的情况下,于BVI地区运营。

受托人负有维护并保存信托记录的责任,并需在所有决策中秉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此外,受托人不得为个人直接或间接利益而处理信托资产,且必须展现出高度的审慎态度。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BVI法院现已拥有撤销受信权行使的权力,若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未能充分考虑相关事实或法律因素。

所有在BVI地区履行信托职责的个人或实体,均须遵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这包括获取并持续更新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

自信托设立以来,任何家庭、财务、金融或商业环境的变动,均应纳入考量范围。这些变化可能对信托条款的适用性及受益人的保护需求产生直接影响。



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非VISTA信托,须

遵循哪些法律及监管规定?

依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1990年版),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信托许可证。该法律亦明确了资本要求,例如,持有普通信托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需具备至少2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全额实缴资本。

私人信托公司(PTC)可无信托许可证运作,但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BVI注册,并在章程中声明其为PTC。此外,PTC仅限于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不得向非家庭成员提供服务。

所有在BVI注册或成立的合法实体均须遵守《反洗钱法》、《反恐融资法》及《反恐怖融资特别措施》。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受益人以及业务关系的目的、背景和性质进行识别和核实,并定期更新客户信息。

自2016年起,除用于管理已故家庭成员遗产的信托外,所有信托必须有受许可的受托人或由受许可的受托人代表。此外,自2021年7月起实施的《受托人(修订)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托立法,包括扩展法院批准信托变动的权力和明确“哈斯廷斯-巴斯”原则等。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规定,在确定受维尔京群岛信托影响的财产所有权时,应忽略外国法律赋予活人财产的继承权。这表明,在外国法律禁止或不承认信托概念的情况下,这些法律不适用于BVI的信托。

因此,在BVI设立非VISTA信托,必须遵守严格的许可和资本要求,同时须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规,并确保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得到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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