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开曼群岛大法院的Asif法官在处理一宗清算认可申请时,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他向香港高等法院的夏利士法官发出了一份非正式查询,询问在当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这份查询,以及夏利士法官的回复,被完整记录在China GEM Fund IX L.P.案的判决书中。它不仅是两地法院协作的一个注脚,更是跨境清算程序演变中的一个标志性时刻。它向所有使用开曼架构的企业传递了一个信号:开曼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作,正在从“程序对接”走向“理念同步”。
这个变化的背后,是开曼公司清算中一个看似技术性、实则影响深远的问题:当清算人需要在香港获得认可,请求函中应该请求多大的权力范围?

非正式司法沟通(Informal Judicial Communication):指不同司法管辖区法院之间,在正式案件管理会议之外的直接沟通,用于协调程序、解决分歧或达成共识。China GEM Fund案中,开曼与香港法院之间的沟通即属此类。
主要利益中心(COMI):指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作出关键决策、以及债权人能够合理预期公司运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在清算认可申请中,申请人需证明清算程序正在公司COMI所在地进行。
标准认可命令模板:香港法院为简化境外清算人认可申请程序而开发的标准化命令模板,涵盖了清算人在香港可能需要的各类权力。
2.1 香港法院的标准化诉求
几年前,香港法院在Agritrade Resources Limited案中明确表达了对标准化的期望。夏利士法官指出,香港法院已经开发了一套标准化的认可与协助命令模板,希望境外法院在发出请求函时,能够与这套模板保持一致。
标准化的逻辑很务实。香港法院每年要处理大量来自开曼、BVI、百慕大等离岸地的认可申请。如果每份请求函都需要逐案审查、逐条适配,司法资源将被大量消耗。标准化命令模板的存在,使得程序可以相对高效地推进。
2.2 标准模板的潜在问题
标准模板虽然高效,但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它包含了清算人可能在香港需要的几乎所有权力。从接管资产、获取信息,到对第三方提起诉讼、申请证据披露,模板覆盖了广泛的范围。
当清算人的任务具体且有限时,请求全部权力就显得过犹不及。China GEM Fund案中的开曼清算人,只需要从香港券商处取回一批上市股票。他们不需要在香港进行大规模调查,不需要对第三方提起诉讼,不需要冻结资产。请求函中包含这些不必要的权力,不仅浪费法院资源,还可能被视为对司法礼让的冒犯。
2.3 两难局面的形成
这就形成了一个两难局面:使用标准模板,可以获得效率,但可能请求不必要的权力;不使用标准模板,可能被香港法院认为没有遵循既有程序,增加审查难度。
China GEM Fund案正是试图破解这个两难局面的尝试。Asif法官没有简单地选择一方,而是通过直接沟通,寻求两院之间的共识。
3.1 非正式查询的操作方式
Asif法官向夏利士法官发出的非正式查询,其具体内容在判决书中没有详细披露。但从上下文可以推断,这是一次关于程序选择的咨询——是使用标准模板请求全部权力,还是定制化请求有限权力。
夏利士法官的回复是平衡的。他承认标准模板在需要广泛权力时确实更有利于简化程序,但同时也同意,请求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制,特别是当只需要有限救济时。
这个回复的关键在于,它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案件都使用标准模板,而是保留了定制化空间。两院之间达成的共识是:权力范围应当与任务需求相匹配。
3.2 司法沟通的法律基础
法院之间的直接沟通,在跨境破产领域并非没有先例。欧盟的跨境破产条例设有专门的法院沟通机制;普通法国家之间也曾在复杂跨国案件中采用过类似的安排。
但China GEM Fund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种沟通发生在开曼和香港两个密切关联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并且是在日常的认可申请程序中,而非涉及重大跨境破产协调的复杂案件。这表明,法院之间的沟通正在从“例外”走向“常规”。
3.3 对开曼公司清算人的意义
对于开曼公司的清算人而言,这种法院之间的沟通机制,提供了额外的确定性。当开曼法院和香港法院就某一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时,可以通过沟通达成共识,避免因认知差异导致的程序延误。
当然,清算人不能主动触发法院之间的沟通。但了解这一机制的存在,有助于更好地预判法院可能采取的处理方式。当开曼法院的请求函与香港法院的标准模板存在差异时,清算人可以预期,两院之间可能通过某种形式的沟通解决分歧。
4.1 任务驱动的权力设计
China GEM Fund案确立的核心原则是:权力范围应当由任务需求驱动,而非由模板决定。
清算人在启动香港认可程序前,应当先厘清自己在香港的具体任务。任务清单可以包括:
(1)是否需要接管香港子公司股权?
(2)是否需要变现香港证券账户资产?
(3)是否需要从香港金融机构获取信息?
(4)是否需要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 是否需要申请资产冻结令或证据保全令?
每一项任务对应一组特定的权力需求。任务越复杂,所需权力越广泛;任务越简单,所需权力越有限。
4.2 有限请求的可行性
Asif法官在China GEM Fund案中最终发出的请求函,只包含有限权力——仅限于让清算人取得目标股票的所有权。这表明,有限请求是可行的,香港法院不会因为请求函没有包含全部标准条款而拒绝认可。
这对开曼公司清算人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当任务确实有限时,可以放心地请求有限权力,不必担心因此影响认可的成功率。
4.3 有限请求的风险管理
有限请求虽然可行,但并非没有风险。主要风险在于,清算人在香港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可能发现最初没有预见的复杂情况,需要额外的权力。
例如,清算人最初只计划取回一批股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批股票涉及的交易存在欺诈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发现第三方对股票权属提出了异议,需要提起诉讼。
面对这种情况,清算人可以在后续程序中申请扩大认可范围。香港法院对扩大范围的申请通常持开放态度,前提是清算人能够说明新情况、证明额外权力的必要性。
笛杨咨询建议,清算人在制定香港策略时,可以考虑“分阶段”策略——先请求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权力,启动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再申请扩大范围。这种策略可以避免过度请求,又保留了灵活性。
2025年,一家开曼注册基金的清算人需要在香港取回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存放在香港券商账户中,券商要求清算人获得香港法院的认可后方可转移资产。
笛杨咨询接到委托后,协助清算人评估了香港认可程序的要求。我们建议清算人不要请求标准模板中的全部权力,而是仅请求取得股票所有权所必需的有限权力。我们协助开曼律师起草了定制化的请求函,明确了清算人需要的具体权力范围,并附上了香港法院认可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
开曼大法院在审查请求函后,认为定制化请求符合案件实际需要,批准发出请求函。香港高等法院在收到请求函后,快速审查并颁发了认可命令,授权清算人取得股票所有权。整个程序历时两个月,远短于使用标准模板的平均周期(约四个月)。
6.1 开曼公司清算前的香港认可评估
对于持有香港资产的开曼公司,建议在清算程序启动前,就启动香港认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香港资产的性质和分布——是上市公司股票、银行账户、还是子公司股权?
(2)清算人在香港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是单纯的资产变现,还是需要调查或诉讼?
(3)香港认可程序的预期时长——从提交申请到获得命令,通常需要数周时间。
评估结果将决定认可策略的制定。资产单一、任务简单的情况下,有限请求是首选;资产复杂、任务多样的情况下,标准模板更为合适。
6.2 请求函起草的专业支持
请求函的起草需要开曼律师和香港律师的紧密协作。开曼律师负责陈述开曼清算程序的合法性、清算人任命的正当性;香港律师负责确保请求函的措辞符合香港法院的要求、所请求的权力在法理上站得住脚。
笛杨咨询建议,在请求函起草阶段,香港律师应当尽早介入,而不是等到开曼法院签发后再行处理。这样可以确保请求函的格式和内容与香港法院的预期一致,减少后续补充材料的需要。
6.3 法院沟通的观察与预期
虽然开曼法院与香港法院之间的直接沟通是法院层面的行为,清算人无法主动介入。但了解这一机制的存在,有助于对程序进程形成合理预期。
当开曼法院对请求函的措辞或范围提出疑问时,清算人可以预期,法院之间可能通过沟通寻求共识。这通常意味着程序的短暂延迟,但最终结果往往是确定的。
6.4 有限合伙清算的特殊考量
对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的清算,建议在认可申请中清晰说明有限合伙的性质和开曼法律下的清算人职权。虽然有限合伙形式本身不应成为认可障碍,但向香港法院提供清晰的法律背景,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
当开曼法官直接问香港法官“该怎么做”,这不仅仅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插曲,更是两个司法管辖区在跨境清算领域深度协作的体现。对于开曼公司而言,这种协作意味着更高的确定性、更高效的认可程序、以及更清晰的权力边界。在跨境清算的棋局上,法院之间的默契,最终转化为企业手中的可预期性。
参考资料
1. 开曼群岛大法院China GEM Fund IX L.P.案判决(2025年):[案件编号]
2. 香港高等法院Re Agritrade Resources Ltd案判决(2024年):[案件编号]
3.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