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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香港公司税收协定及公司法实践
引言
香港作为全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中国辖区,其税法与公司法体系呈现出独特的二元性:一方面,所得税协定网络覆盖45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5年),远少于新加坡(90+)或荷兰(100+)等传统枢纽;另一方面,普通法赋予的章程自由化设计、迁册制度创新及股东权利保障,为跨境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合规适配空间。
在2025年全球最低税(HKMTT)及外地收入豁免(FSIE)改革背景下,香港正从“低税避风港”转向“实质运营+规则适配”的新生态。本文从企业跨境合规视角,解析香港税收协定与公司法的实践突围路径。
一、 税收协定网络
1. 协定覆盖的短板与替代工具
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以亚太区域为主,核心覆盖中国内地、新加坡、日本、韩国等经济体,但缺乏与加勒比离岸群岛(如BVI、开曼)及部分中东国家的协定。这一局限迫使企业依赖三类替代方案:
“持股豁免”条款:如香港公司持有内地企业≥25%股权,股息预提税可降至5%,但需通过“受益所有人”测试(详见后文);
单边税收抵免:对无协定国已纳税款,允许在港利得税中抵免,降低双重征税成本;
大湾区仲裁规则:跨境商事争议可选用香港法律仲裁,裁决在160个《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
2. 2025年全球最低税(HKMTT)的冲击与缓冲
适用对象:年收入≥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需就香港利润实际税负不足15%部分补缴HKMTT;
软着陆机制:首年申报宽限至18个月,允许适用OECD税收争议调解程序(MAP);
协定协同策略:通过香港-新加坡协定将股息预提税降至0%,对冲HKMTT补税成本。
3. “受益所有人”认定的中国实践挑战
香港公司申请税收协定优惠时,超60%因“导管嫌疑”被内地税务机关驳回。核心风险点包括:
“三无公司”特征:无固定人员、无实体办公、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资金转付证据:如股息到账后12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超50%。
破局路径:
在港配置2-3名全职员工,租赁实体办公室并留存运营单据;
避免“即收即转”资金流,持股需满12个月再分配股息。
二、 公司法实践下普通法赋予的治理弹性
1. 公司设立与资本管理的极简规则
零实质门槛: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可低至1港元),无股东/董事居住地限制,允许空壳公司交易;
股东贷款税优:相比股权注资,股东贷款可规避0.3%资本税,且利息支付可抵税;
库存股份制度:2024年修订后,上市公司可回购股份存入库存,用于员工激励或灵活融资。
2. 2025年迁册制度:吸引离岸公司回归
新通过的《公司修订条例》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保留原法律身份且无需资产转移。
税务衔接:迁册后自动成为香港税务居民(除日本协定需看实际管理地);
适用对象:原开曼、BVI架构企业,尤其适合拟在港上市或对接内地市场的集团。
3. 少数股东保护与债权人平衡
压迫救济机制:少数股东可援引《公司条例》第168A条,要求多数股东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权;
债权人优先权设计:优先股清算权需在公司章程载明,且不得违反第168条“债权人偿付优先”原则。
三、 企业跨境合规的关键策略
1. FSIE改革下的经济实质构建
2024年起,离岸股息、股权收益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才可免税,空壳模式宣告终结。合规路径包括:
基础版:在港租赁办公室、雇佣本地员工,留存业务决策记录;
升级版:申请“纯持股公司简化路径”,需满足《公司条例》登记要求并具备基本管理职能。
2. 公司法与税务协定的协同治理
章程设计:为美国投资人设置优先股时,同步约定“协定优惠失效补偿条款”;
争议解决:选用香港eBRAM在线平台处理中美小额纠纷,成本降低60%;
合规证据链:审计报告需包含“经济实质”章节,涵盖人员考勤、租赁合同及业务流单据。
四、 总结
香港的竞争力正从“低税率”转向“规则适配力”:
税收协定短板:通过迁册制度吸引离岸主体、利用大湾区仲裁规则弥补协定缺口;
普通法红利:股东贷款免税、库存股份等设计,持续降低跨境交易摩擦;
合规新范式:在HKMTT与FSIE改革下,“实体办公室+本地雇员+利润留存” 成为跨境税务筹划的标配。
未来,香港能否在有限协定网络中开辟新路,取决于企业能否将法律形式合规(如章程条款)与商业实质创造(如研发本地化)深度绑定,在普通法框架下完成价值升维。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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